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按照《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的要求,指導各地準確把握當前整治城市黑臭水體的核心和關鍵問題,科學有效實施“控源截汙”等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相關措施。
適用範圍:
本技術指南適用於城市建成區內黑臭水體整治工作。主要指導和規範“控源截汙”措施涉及的城市市政各類排水口、排水管道及檢查井治理等工作。
基本原則:
控源為本,截汙優先。以控製汙染物進入水體為根本出發點,加大汙水收集力度,提高汙水處理效率;強化混接汙水截流等措施,極大限度地將汙水輸送至汙水處理廠進行達標處理。
科學診斷,重在修複。在科學調查和診斷現有排水係統的基礎上,合理製定排水口、管道及市政檢查井治理方案,優先將工作重點放在排水口治理,消除汙水直排,極大限度杜絕排水口“常流水”及倒灌。
建管並重,強化維護。在加大排水設施建設力度的同時,強化排水口、排水管道、檢查井的運行維護,嚴格控製排水管道、泵站的運行水位,提升運行效率;鼓勵通過招投標擇優選擇專業單位實施檢測、修複和維護,探索按效付費的模式。
綜合施治,協同推進。在做好控源截汙的基礎上,積極推進排水管道進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促使排水係統質量提升,消除外來水入滲、汙水外滲和雨汙混接;加強與海綿城市建設結合,從源頭管控雨水徑流,有效減少溢流汙染;因地製宜推進水係生態修複,有效提升水體自淨能力。
治理目標:
消除旱天汙水直排,削減雨天溢流。旱天,確保各類排水口無汙水排放;雨天,有效降低排水口溢流。各地應結合當地雨型、雨量、受納水體情況和“海綿城市”建設,具體製定溢流控製標準,原則上治理後的溢流頻次應降低 50%以上。
提升汙水處理效益,減少汙水外滲。排水管道敷設在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地區,城市汙水處理廠旱天進水化學需氧量(CODCr)濃度不低於 260mg/L,或在現有水質濃度基礎上每年提高 20%;排水管道敷設在地下水水位以上的地區,汙水處理廠年均進水 CODCr 不應低於 350mg/L。有效降低汙水外滲量,減輕對地下水和土壤汙染的影響。
降低係統運行水位,恢複截流倍數。汙水管道運行水位不高於設計充滿度,充滿度不超過 0.9。雨水、合流製提升泵站運行水位原則上不高於進水管管頂。無截流幹管的合流製係統應增加截流幹管,其截流倍數應滿足《室外排水設計規範》要求;有截流係統的合流製,恢複原設計的截流倍數。雨水管道不得作為合流管道或者汙水管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