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要規定井蓋病害的治理方式?
現行水、電、氣、熱、通信信息等各專業地下管線的管理標準和作業規範,多側重於規劃、設計、施工和保障業務運行,對於檢查井蓋運行維護涉及不多,即使有所涉及,也多是以指導性要求為主,對具體的標準、要求等表述比較概略,以致實際工作中,各個行業、各個單位在對所屬地下管線檢查井蓋的管理維護中對標準要求的理解、認識、執行都不夠一致,對於檢查井蓋存在的可能影響管線安全運行、人員車輛安全、道路通行舒適度、居民日常生活的不安全、不平整、不安靜、不規範狀態大多沒有納入日常巡查維護作業範圍,以致在檢查井蓋運行管理中普遍存在不精細、不規範的現象。
為此,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交通委、市經濟信息化局、市水務局、市廣電局、市園林綠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在近年來組織開展病害檢查井聯合治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檢查井蓋存在的病害問題細化為10個類型,對每類病害的判定標準、治理方式以及質量安全要求等都作了詳細規定,以期為地下管線檢查井運行管理單位、各級管理部門等開展檢查井蓋精細化管理和井蓋病害常態化治理提供抓手與依據。
井蓋病害的治理方式都有哪些?
治理井蓋病害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相關作業規程、技術標準和安全規範。對具體病害的治理應采取以下處置方式:
✔︎ 對缺失、破損、移位、井蓋高差、井蓋錯亂等問題,應換裝新的檢查井蓋。
✔︎ 對缺失、破損、移位問題,應邊排查邊處置,發現一座處置一座;不能立即處置的,應先行采取圍護、設置警示標識等安全措施,並安排專人現場盯守,直至處置完成。
✔︎ 檢查井蓋震響,若因減震墊圈缺失、老化引起,應補裝減震墊圈;若因其他病害問題引起,應換裝新的檢查井蓋。
✔︎ 檢查井蓋沉陷、凸起,無其他病害的,應視情采取提升、降低、修複或加固井筒及井座墊層等工程措施處置;同時存在缺失、破損、移位、井蓋高差、井蓋錯亂等病害的,應一並換裝新的檢查井蓋。
✔︎ 對井蓋錯亂問題,應換裝新的檢查井蓋或重新使用符合規範的方法維修井蓋設施。
✔︎ 對無防墜落功能問題,應采取換裝防墜落雙層井蓋、加裝防墜落子蓋或防墜網等措施處置。
✔︎ 井周破損,由道路養護單位負責維修;其他病害問題,由地下管線檢查井權屬(管理)單位負責處置。